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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吉林新闻网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作者:
吉林省出台《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13日,记者从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为强化对格式条款事前规范和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保护以及保证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吉林省出台《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并规定了四项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吉林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景平介绍说,《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具体规定了四项措施,一是倡导商家使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商家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订立合同时,要以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并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商家自身责任的内容等。三是规定了合同本文备案制度。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他表示,《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备案监管和日常监管等方式发现提供方有违反《办法》的行为时,应当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对不按要求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刘景平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服务交易频繁,格式条款因其简捷、便利和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在交易活动中被广泛运用。但格式条款却同样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性,因此动摇了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更好地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